《在用汽车、在用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治理行业规范(试行)》
山西省机动车污染防治行业协会
二0一九年八月八日
目 录
前言
一、编制依据
1生态环境部、山西省政府相关文件
2 2018年发布汽油车、柴油车、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二、总体要求
1.本规范的宗旨
2.本规范的主要内容
三、排气污染治理技术条件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排气污染治理技术要求
5 排气性能验证性试验
6 检验报告
7 联网数据
四、排气污染治理后处理装置备案准则
五、排气污染治理机构基本要求
六、排气污染治理运行规则
七、规范实施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在用汽车和装有柴油机的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汽车/机”)的排气污染物,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科学评价和使用汽车/机后处理装置,特制定本行业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在用汽车/机在进行环保治理加装后处理装置时所应遵循的方法和技术,包括所使用的后处理装置应满足的技术条件、治理效果、验证试验、检验报告、联网数据、后期的监管以及后期维护时利益相关各方的职责。
本规范由山西省机动车污染防治行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山西省机动车污染防治行业协会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太原理工大学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尹德魁、梁美生、王金星、郭晓明
本标准由山西省机动车污染防治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一、编制依据
1、生态环境部、山西省政府相关文件
1.1生态环境部
关于发布《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2017年第69号);
关于发布《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2018年第34号
1.2山西省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39号);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气防办【2019】6号)
2、2018年发布的汽油车、柴油车、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2.1 GB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2.2 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2.3 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二、总体要求
1、本规范的宗旨
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政府有关降低汽车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政策措施;全面认真执行2018年发布的汽油车、柴油车、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2、本规范的主要内容
2.1 排气污染治理技术条件
按照排气污染治理技术条件规定,专门治理排气污染超标车辆;凡是经过排气污染治理合格的车辆,应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按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实时上报相关排放数据。详见第三条规定。
2.2 排气污染治理后处理装置准入准则
排气污染治理采用的后处理装置,实行准入制,由行业协会登记备案。详见准入准则第四条规定。
2.3 排气污染治理机构的基本要求
符合排气污染治理的机构,由山西省机动车污染防治行业协会(下称行业协会)登记备案,取得地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认可。详见要求第五条规定。
2.4排气污染治理运行规则
建立完善科学的排气污染治理运行体制。详见第六条规定。
三、排气污染治理技术条件
1、适用范围
本技术条件规定了在用汽油车、在用柴油车及在用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治理技术、检验限值、测试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燃用汽油、柴油、天然气的在用轻型汽车、在用重型汽车及在用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
GB3847—2018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
GB36886—2018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18377 《汽油车用催化转化器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HJ451—2008《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柴油车排气后处理装置》
HJ/T291—2006《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HJ/T292—2006《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条件。
3.1轻型汽车 light-duty vehicle
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 的 M1类、M2类和 N1类汽车。
3.2重型汽车heavy-duty vehicle
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汽车。
3.3在用汽车in-use vehicle
指已经注册登记,并取得号牌的汽车。
3.4排气污染物exhaust emission pollutants
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通常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NOx)。氮氧化物(NOx)质量用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碳氢化合物(HC)浓度以碳(C)当量表示,假定碳氢比如下:
— 汽油:C1H1.85,
— 液化石油气(LPG):C1H2.525,
— 天然气(NG):CH4。
颗粒物指: PM、PN。
3.5 汽油车简易工况法 simple driving mode conditions
指GB18285—2018标准规定的稳态工况法、简易瞬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
3.6 过量空气系数(λ)excess air coefficient(λ)
燃烧 1kg 燃料实际供给的空气量与理论上所需空气量的质量比。
3.7车载诊断(OBD(OBD system) onboard diagnostic system OBD
指安装在汽车和发动机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污染控制装置,应具备下列功能:
(1)诊断影响排放性能的故障;
(2)在故障发生时通过报警系统显示;
(3)通过存储在电控单元存储器中的信息确定可能的故障区域并提供信息离线通讯。
3.8 排气污染物净化装置缩写
DPF(diesel particulate filter )-------------颗粒过滤器
CDPF(catalyzed diesel particulate filter) ----催化型颗粒过滤器
SCR(selective catalytic reduction) -----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
SSCR(solid selective catalytic reduction)固态氨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
DOC(diesel oxidation catalyst)---------氧化型催化转化器
TWC(three way catalyst) --------------三元催化转化器
EGR(exhaust gas reduction) -------------废气再循环装置
4、 汽车排气污染治理技术要求
4.1 排气污染治理流程
4.1.1 在用汽油车
(1)、车辆登录;
(2)、复核环保监测站出具的“汽车排放检验报告不合格单”;
(3)、外检合格、OBD检查合格,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
(4)、按不合格项目逐一确认;
1)“入”超标或2) CO、HC、NO超标;
(5)、确定治理对策;
1)“λ”值,不在1±0.03范围内:
治理对策是:检查并确认前氧传感器及ECU功能,或更换前氧传感器或ECU;
2)CO、HC、NO超标。
治理对策是:更换TWC。
(6)、加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
(7)、排气性能验证性试验 ,测试方法为稳态(ASM)工况法;
(8)、合格判定:测试结果乘劣化系数小于限值 ;
(9)、打印排气污染治理检验报告,上传生态环境部门。
4.1.2 在用柴油车
(1)、车辆登录;
(2)、复核环保监测站出具的“汽车排放检验报告不合格单”;
(3)、外检合格、OBD检查合格,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
(4)、按不合格项目逐一确认;
1)烟度超标;或2)NOx超标;或3)烟度和NOx同时超标;
(5)、确定治理对策:
1)烟度超标:
治理对策是更换或加装CDPF(或DOC+CDPF),以及再生系统;
2)NOx超标:治理对策是加装SSCR(或SCR)。
3)烟度和NOx同时超标;
治理对策是更换或加装CDPF(或DOC+CDPF)以及加装SSCR(或SCR),以及再生系统;
(6)、加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
(7)、排气性能验证性试验 ,测试方法为 加载减速法;
(8)、合格判定:测试结果乘劣化系数小于限值;
(9)、打印排气污染治理检验报告,上传生态环境部门。
4.1.3在用天然气(CNG、LNG)汽车
(1)、车辆登录;
(2)、复核环保监测站出具的“汽车排放检验报告不合格单”;
(3)、外检合格、OBD检查合格,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
(4)、按不合格项目逐一确认;
1)NO超标;或2)CO、HC超标;或3)CO、HC、NO超标 ;
(5)、确定治理对策:
1)NO超标:
治理对策是:首先检查EGR阀功能及其控制系统,确认或更换EGR阀;
如果更换EGR阀仍然无效果,加装SSCR(或SCR);
2)CO、HC超标:治理对策是:更换DOC。
3)CO、HC、NO超标:
治理对策是: 更换EGR阀或加装SSCR(或SCR),更换DOC。
(6)、加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
(7)、排气性能验证性试验,测试方法为 ASM工况法;
(8)、合格判定:测试结果乘劣化系数小于限值;
(9)、打印排气污染治理检验报告,上传生态环境部门。
4.1.4 在用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1)、机械登录;
(2)、复核环保监测站出具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不合格单”;
(3)、外检合格、OBD检查合格,排放检验不合格机械;
(4)、按不合格项目确认:
1)烟度超标;
(5)确定治理治理对策;
1)烟度超标。
治理对策是:更换或加装CDPF(或DOC+CDPF),以及再生系统;
(6)、加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
(7)、排气烟度性能验证性试验,测试方法为自由加速法;
(8)、合格判定:测试结果乘劣化系数小于限值;
(9)、打印排气污染治理检验报告,上传生态环境部门。
4.2 排气后处理装置性能要求
应符合《GB18377--2001》、《HJ451--2008》规定。
4.2.1机械性能
(1)、热寿命和水急冷试验:
要求:载体轴向位移不大于6mm,密封性检查压力降小于10kPa;
(2)、水平、纵置热振动试验:
要求:载体轴向位移不大于6mm,密封性检查压力降小于10kPa;
(3)、盐雾试验:
满足《GB/T10125》要求。
4.2.2 排气性能
(1)、DOC:
1)气体污染物转化效率:CO>70%;THC>80%;
2)颗粒物过滤效率:≥20%;
3)快速老化试验后:
气体污染物(THC、CO)转化效率劣化率<10%;
(2)、DPF:
1)前后压降≤8.5kPa;
2)PM过滤效率:壁流式≥85%;流通式≥50%;
3)原机排放THC、CO、NOx增加率≤10% 。
4)主动再生效率、被动再生效率均≥90%;
5)耐久性试验后,样品过滤效率的劣化率≤10% 。
(3)、CDPF:
1)前后压降≤8.5kPa;
2)PM过滤效率:壁流式≥85%;流通式≥50%;
3)原机排放THC、CO、NOx增加率≤10% 。
4)平衡点温度≤400℃;
5)主动再生效率、被动再生效率均≥90%;
6)耐久性试验后,样品过滤效率的劣化率≤10% 。
(4)、SCR(SSCR):
1)NOx转化效率大于80%;
2)PM、烟度降低率大于50%;
3)快速老化试验后:NOx转化效率劣化率<10%。
(5)、TWC:
1)CO、HC、NOx转化效率大于80%;
(6)、所有治理装置装车(机)后,应分别满足:《GB3847--2018》、《GB18285--2018》、《GB36886--2018》排气性能要求。
4.2.3 质量保证期
(1)在用汽车:质保期为3年或10万km;
(2)在用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质保期为3年或3000h。
4.3检验限值及测试方法
4.3.1 在用汽油车
(1)双怠速法检验限值列入表1
表1
限值阶段 | 怠速 | 高怠速 |
CO/(%) | HC/(10-6) | CO/(%) | HC/(10-6) | 入 |
阶段a | 0.60 | 80 | 0.3 | 50 | 1±0.03 |
阶段b | 0.40 | 40 | 0.3 | 30 |
注:对于CNG汽车,HC限值是推荐性要求。 |
(2)稳态工况法(ASM)检验限值列入表2
表2
限值阶段 | ASM5025 | ASM2540 |
CO | HC | NO | 入 | CO | HC | NO | 入 |
(%) | (10-6) | (10-6) | 测 | (%) | (10-6) | (10-6) | 测量 |
阶段a | 0.50 | 90 | 700 | 量 | 0.40 | 80 | 650 |
阶段b | 0.35 | 47 | 420 | | 0.30 | 44 | 390 |
注:对于CNG汽车,HC限值是推荐性要求。 |
4.3.2 在用柴油车
检验限值列入表3
表3
限值 阶段 | 自由加速法 | 加载减速法 | 林格曼烟度 |
K/(m-1) | K/(m-1) | NOx/(10-6) | 黑度(级) |
阶段a | 1.2 | 1.2 | 1500 | 1 |
阶段b | 0.7 | 0.7 | 900 | 1 |
4.3.3 在用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排气烟度限值列入表4
表4
| 最大功率 Pmax (kW) | Ⅰ类限值 | Ⅱ类限值 |
机械登记注册时间 |
2007.10.01—2014.09.30 | 2014.10.01à |
自由加速法 | Pmax<19 | 3.00 | 2.00 |
19≤Pmax<37 | 2.00 | 1.00 |
37≤Pmax | 1.61 | 0.80 |
4.3.4 劣化系数 表5
车辆类型 | CO | HC | NO | NOx | k |
汽油车、天然气车 | 1.3 | 1.3 | 1.3 | --- | --- |
柴油车、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 --- | --- | --- | 1.4 | 1.4 |
4.4 试验结果判定
要求:测试结果乘劣化系数小于限值,合格。
4.4.1 在用汽油车
(1)检测结果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测量值与劣化系数乘积小于表1或表2规定限值,判定车辆排放检验合格。
(2)双怠速法测量的“入”超过1±0.03,判定车辆排放检验不合格。
4.4.2 在用柴油车
(1)检测结果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测量值与劣化系数乘积小于表3规定限值,判定车辆排放检验合格。
(2)在加载减速法功率扫描过程中,经修正的轮边功率小于制造厂规定的额定功率的40%,判定车辆排放检验不合格。
4.4.3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1)检测结果烟度值与劣化系数乘积小于表4规定限值,判定机械排放检验合格。
5. 排气性能验证性试验
5.1 测试方法
5.1.1 在用汽油车:采用《GB18285--2018》规定的《双怠速法或稳态工况法(ASM)》。
5.1.2 在用柴油车:采用《GB3847--2018》规定的 《自由加速法或加载减速法》。
5.1.3 在用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采用《GB36886--2018》规定的 《自由加速法或自由加载法》。
5.2 检验设备技术要求
5.2.1 在用轻型汽车
设备构成:轻型底盘测功机及其电控系统、五气分析仪、转速计、烟度计。
(1)在用轻型汽油车检验设备应符合《GB18285-2018》之附件AA及附录B的B.5的规定,同时满足HJ/T291—2006规定。
(2)在用轻型柴油车检验设备应符合《GB3847-2018》之附录B的B.3及附录C的规定,同时满足HJ/T292—2006规定。
5.2.2 在用重型汽车
设备构成:重型底盘测功机及其电控系统、五气分析仪、转速计、烟度计 。
(1)在用重型汽油车检验设备应符合《GB18285-2018》之附件AA及附录B的B.5的规定,同时满足HJ/T291—2006规定。
(2)在用重型柴油车检验设备应符合《GB3847-2018》之附录B的B.3及附录C的规定,同时满足HJ/T292—2006规定。
5.2.3 在用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不透光烟度计
5.2.4 OBD诊断仪
应符合《GB18285-2018》附件FA的规定。
5.2.5 环境站
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力
5.2.6 局域网
应符合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文)的规定和环境保护部《在有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
6.检验报告
6.1在用汽油车排气污染治理检验报告
在用汽油车排气污染治理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年 月 日
1 车辆环保检验不合格报告编号 | |
2基本信息 |
号牌号码 | | 车辆型号 | | 基准质量(kg) | |
VIN | | GVM(kg) | | 车辆注册日期 | |
燃料类别 | | 驱动方式 | | 累计行驶(km) | |
车主姓名 | | 联系电话 | | 使用性质 | |
3环境参数 |
环境温度(℃) | | 大气压力 (kpa) | | 相对湿度 (%) | |
4 治理装置 |
装置名称 | | 生产厂 | | 型号 | |
催化原理 | | 载体结构 | | 载体容积(L) | |
5排气污染物检测 |
检测方法 | □双怠速法 □ASM法 |
6检测结果 |
双怠速 | | 怠速 | 高怠速 |
CO/(%) | HC/(10-6) | CO/(%) | HC/(10-6) | 入 |
实测值 | | | | | |
计算值 | | | | | |
限值 | | | | | |
ASM法 | | □ASM5025 □ASM5025 |
| CO/(%) | HC/(10-6) | NO/(10-6) | 入 |
实测值 | | | | |
计算值 | | | | |
限值 | | | | |
7结果判定 | □合格 □不合格 |
检验员 | | 授权签字人 | | 批 准 | |
6.2 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治理检验报告
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治理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年 月 日
1 车辆环保检验不合格报告编号 | |
2基本信息 |
号牌号码 | | 车辆型号 | | 基准质量(kg) | |
VIN | | GVM(kg) | | 车辆注册日期 | |
燃料 | | 驱动方式 | | 累计行驶里(km) | |
车主姓名 | | 联系电话 | | 使用性质 | |
3环境参数 |
环境温(℃) | | 大气压力(kpa) | | 相对湿度(%) | |
4 治理装置 |
装置名称 | | 生产厂 | | 型号 | |
催化原理 | | 载体结构 | | 载体容积(L) | |
5 排气污染物检测 |
自由加速法 | | 额定转速(r/min) | 不透光烟度K(m-1) |
1 | 2 | 3 | 平均值 |
测量值 | | | | | |
计算值 | | | | | |
限值 | |
2.加载减速法 | VelMaxHP | 80%VelMaxHP |
| 不透光烟度K /(m-1) | 轮边功率 /(kW) | 额定转速/(r/min) | 不透光烟度K /(m-1) | NOx /(10-6) |
测量值 | | | | | |
计算值 | | | | | |
限值 | | | | | |
6.合格判定 | □合格 □ 不合格 |
检验员 | | 授权签字人 | | 批 准 | |
6.3 在用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治理检验报告
在用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治理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年 月 日
1 车辆环保检验不合格报告编号 | |
2基本信息 |
号牌号码 | | 车辆型号 | | 基准质量(kg) | |
VIN | | GVM(kg) | | 车辆注册日期 | |
燃料 | | 驱动方式 | | 累计行驶里(km) | |
车主姓名 | | 联系电话 | | 使用性质 | |
3环境参数 |
环境温(℃) | | 大气压力(kpa) | | 相对湿度(%) | |
4 治理装置 |
装置名称 | | 生产厂 | | 型号 | |
催化原理 | | 载体结构 | | 载体容积(L) | |
5 排气污染物检测 |
自由加速法 | | 额定转速(r/min) | 不透光烟度/ k(m-1) |
1 | 2 | 3 | 平均值 |
测量值 | | | | | |
计算值 | | | | | |
限值 | |
6.合格判定 | □合格 | □不合格 |
检验员 | | 授权签字人 | | 批准 | |
7、联网数据
联网上传数据
表6
项目 | 参数 |
1.车辆信息 | 号牌号码、车牌颜色、车辆型号、车辆类型、使用性质、VIN初次登记日期、燃料种类 |
2.治理装置 | 生产厂、名称、型号、作用类型、载体容积、催化剂含量 |
3.环境信息 | 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力 |
4.检测信息 | 检测站名称、检测方法、检测报告编号、检测日期 |
5.检测过程数据 | 排气污染物检测数据 |
6.检测结果 | 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最终检测数据和判定 |
7.检测设备 | 检测设备:制造厂、名称、型号、检定日期、日常检查记录 |
四、排气污染治理后处理装置备案准则
1、申请资料
1.1排气污染后处理装置
1.1.1型式、型号、编号、载体类型、载体生产厂家及载体涂覆厂家,再生方式;
1.1.2 机械性能、排气性能检验报告;
1.1.3安装使用说明书。
1.2“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监管系统
1.2.1型号、编号、安装使用说明书;
1.3产品质保期
1.4产品责任保险
2、登记备案
排气污染后处理装置生产企业,可以直接向行业协会提出投入山西省在用车排气污染治理市场的申请,经行业协会组织行业专家对装置进行测评确认,符合规范中规定的技术条件,由行业协会登记备案。
3、目录管理
3.1行业条形码标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直接录入山西省排气污染治理后处理装置目录,对目录产品实行业条形码标记管理,由行业协会统一管理。
3.1.1是经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或经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并与汽车厂或机械厂配套的产品的同类产品;
3.1.2 是《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中列为推广技术或示范技术的产品。
五、排气污染治理机构基本要求
1、排气污染治理机构
经营汽油车、柴油车、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治理业务的机构,应是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且在生态环保部门备案的企业。
2、基本要求
2.1基础条件
独立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具有场地、治理设施、检验设备、标准物质;具有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负责人员、技术工人;
2.2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2.3具有汽油车、柴油车排气性能检验设备,并经计量部门检定;
2.4 从事的治理业务,依据环保检验报告,应是机动车环保检测排气不合格车辆;
2.5 治理排气污染采用的后处理装置,应是行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产品;
2.6 治理机构应得到地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认可,能与地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联网通讯;
2.7排气污染治理的检验数据上传给地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2.8 治理机构不得采用未经行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产品;
2.9排气后处理装置使用的质量保质期:
2.9.1在用汽车为3年或10万km
2.9.2在用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为3年或3000h。
六、排气污染治理运行规则
1、排气污染治理机构登记备案
符合本规范的排气污染治理机构,应向行业协会申请,行业协会依据本规范对治理机构进行核实确认,符合基本要求的在行业协会登记备案。
2、排气后处理装置登记备案
行业协会对排气后处理装置进行测评和确认,经测评和确认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要求的后处理装置登记备案,治理机构采用登记备案的后处理装置。
3、发布行业信息
3.1行业协会对备案的车辆排污治理机构和后处理装置依照本规范进行行业监督。
3.2发布车辆治理信息
3.2.1车辆治理状况信息
3.2.2车辆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总量减排信息;
3.3发布车辆治理信用信息
3.3.1后处理装置技术产品信用信息;
3.3.2排气污染治理机构信用信息;
3.3.3 行业黑红榜和排气污染治理机构、技术产品退出信息。
3.4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3.4.1 后处理装置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3.4.2 排气污染治理机构社会责任报告
3.4.3机动车污染防治社会责任报告
七、规范实施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